2013年11月24日 星期日

陳襄‧包拯‧范純仁

陳襄

【原文】
攝浦城令,民有失物者,賊曹捕偷兒數輩至,相撐拄。襄曰:某廟鐘能辨盜,犯者捫之輒有聲,否則寂。”乃遣吏先引盜行,自率同列詣鐘所,祭禱而陰塗以墨,蔽以帷,命群盜往捫。少焉呼出,獨一人手不汙。扣之,乃盜也。蓋畏鐘有聲,故不敢捫雲。

〔評〕按襄倡道海濱,與陳烈、周希孟、鄭穆為友,號四先生雲。

【註釋】
襄:陳襄,北宋慶曆年間進士。
捫:觸摸。
扣:審問。
海濱:指福建沿海地區,陳襄與下文提到的四個人都是福建人。

【譯文】
陳襄為浦城令時,有百姓報案失竊財物,捕役抓到好幾名偷兒,偷兒們互相指稱對方才是竊案的真兇。陳襄對他們說:“有座廟鐘能分辨盜賊,若是真正的小偷觸摸鐘,鐘就會發出聲響;若 ​​不是小偷,鐘就不會發出任何聲音。於是派吏卒押著偷兒們先行,自己卻率領官府中其他官員到廟中祭禱,暗中在鐘上塗滿墨汁,再用幕簾遮住,這時才命偷兒們一一上前摸鐘。等眾人繞鐘一圈後,只有一人手上沒有墨汁,審問後果然是真正的小偷。原來那名偷兒害怕鐘會發聲,所以不敢摸。

〔評譯〕陳襄提倡文章義理,與陳烈、周希孟、鄭穆三人是好朋友,當時人稱“四先生”。


包拯

【原文】
包拯包孝肅知天長縣,有訴盜割牛舌者,公使歸屠其牛鬻之,既有告此人盜殺牛者,公曰:“何為割其家牛舌,而又告之?”盜者驚伏。

【註釋】
包孝肅:包拯,諡孝肅。
告此人盜殺牛:當時不許民間私自殺牛,所以殺牛是要被告發的。

【譯文】
宋朝人包孝肅治理天長縣時,有位縣民向官府報案,聲稱所養的牛隻遭人割斷舌頭,包公要他回去把牛宰殺後,再運到市集出售。不久,有人來縣府檢舉某人盜牛販賣,包公卻對他說:“你為什麼先前割斷那人所養牛隻的舌頭,現在又想誣告他是盜牛者呢?”那人一聽,知道無法隱瞞,只好低頭認罪。


純仁

【原文】
參軍宋儋年暴死。純仁使子弟視喪,小殮,口鼻血出。純仁疑其非命,按得其妾與小吏姦,因會,置毒鱉肉中。純仁問:“食肉在第幾巡?”曰:“豈有既中毒而尚能終席者乎?”再訊之,則儋年素不食鱉;其曰毒鱉肉者,蓋妾與吏欲為變獄張本,以逃死爾。實儋年醉歸。毒於酒而殺之,遂正其罪。

【註釋】
小殮:給死者穿衣服。
為變獄張本:為翻案留下藉口。

【譯文】

宋朝參軍宋儋年暴斃。純仁派子弟前去弔喪,檢視遺體時,發現死者口鼻出血,因此純仁懷疑宋參軍應該是死於非命,經一再逼問,果然得知參軍的小妾與一個小吏有姦情,於是兩人便在鱉肉中下毒。純仁問廚子:“肉食是第幾道菜?”說道:“哪有中毒的人能支撐到飯局結束後才毒發的?”於是再傳兩人審問,才得知原來宋儋年長年吃素根本不沾肉,兩人供說在鱉肉中下毒,只是為了日後便於翻案好脫罪活命。事實上是宋儋年酒醉回家後,其妾又勸他飲下毒酒而死,案情大白後,兩人都被按律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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